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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2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的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陆续启动相关活动,强化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紧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我们有必要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社会共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历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作为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也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指代有所不同。通常来讲,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或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确定要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除了主要负责人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认真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重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同时,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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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新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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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规程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管理。规程包括总则、术语等七个部分,重点对整机报废条件、使用年限规定、重要结构件报废、报废整机及部(构)件的处置等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原来划分使用年限以起重力矩来划分,使用单位不能很直观的判断设备停用年限;现采用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划分使用年限,划分更加清晰明确。

据悉,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省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型号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与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发展的现状已不相适应。为适应现代建筑施工标准化、信息化、工业化和机械化的发展要求,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专业化发展的需求,促进施工企业采用具有先进、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对《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作出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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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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